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使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文件精神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各学院(系)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明确一名辅导员具体负责本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各项工作,并选聘2-5名学生助管,协助辅导员做好助学贷款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二、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将作为各学院(系)年终目标任务考核和学生工作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超过20%的院(系),学校将减少或者终止该院(系)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额和额度。对还款率高于95%的院(系),学校将进行奖励。
三、各学院(系)负责提供、更新贷款学生的有效联系方式,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要及时书面通知学生处,并在学生离校手续单上签注是否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说明;凡在校贷款学生一学年有四门次以上课程重修、受记过以上纪律处分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学生处。
四、各学院(系)要进一步加强学生诚信教育,积极开展国家个人征信系统的宣传工作和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积极主动配合学生处和经办银行做好各项贷款工作。
五、学生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超过一年未还款且不与学校和经办银行联系办理有关手续者,学校、经办银行和国家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并依法追偿贷款。
六、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按季度偿还利息者(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银行将从个人贷款借记卡中自动扣款),应在扣款之日前自觉将利息存入贷款借记卡中,连续2次(累计3次)不按时还息者,银行将自动终止其贷款,并要求其在毕业前归还所有贷款本息,否则学院不得安排其毕业论文答辩等有关事宜,学校将延期其毕业。
七、学校将进一步完善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积极配合各经办银行将所有贷款学生的个人信息全部录入零售信贷系统,并纳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以确保我校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本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生处。